近日,我们收到河南网友求助,南阳某汽车公司入职体检要求检测乙肝项目,报告提交后公司在没有提前和他沟通下就将他移出了微信群。
图片来自网络
求助网友向我们表示,他按该公司要求,8月19日到该公司指定的医院做入职体检,入职体检项目除了胸透、心电图一些常规项目外,还有乙肝感染标志物“乙肝两对半”,求助网友的乙肝两对半显示为“145项阳性”。
求助网友按该公司要求将体检结果发到招聘微信群,随后该公司在没有提前和他沟通情况下就直接将他移出招聘微信群,拟变相不予录用。
图片由网友提供
用人单位、公司就业体检不得要求检查乙肝项目,不得拒录乙肝携带者。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2007年11月5日由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该公司招聘入职体检要求入职者检查乙肝两对半涉嫌违反以上的政策法规,涉嫌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益。
我们第一时间协助求助人收集相关证据,指导求助人向当地劳动监管部门投诉。维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益。同时,我们向当地卫生监管部门反映相关医疗机构涉嫌违规检测乙肝项目问题,国家有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