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人: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104355721202L。
一、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以下简称“教学司16号文件”)
二、具体修改文件建议:
上述建议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已与国家最新政策理念相违背,需重新制定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提前录取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各专业招生相关政策。剔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予录用的相关标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平等受教育权利。
具体见:

文件出处网址:https://zs.cicp.edu.cn/zcfg/1735.jhtml
教学司16号文件附件一第六条: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慢性肝炎病人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含肝炎病原携带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
......
事实与理由
教学司16号文件以上规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教学司16号文件附件一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不予录用乙肝携带者与2010年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相关规定相违背。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而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
根据这些规定可以得出,乙肝携带者在入学时,除了特警、飞行员、血站相关工作者外不受限制,各类教育机构也不得随意查乙肝。教学司16号文件所规定的专业为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提前录取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各专业。除了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的三类职业,其他因职业特殊需要在入学时体检乙肝项目的,仍需要上报审批,经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教学司16号文件于2003年发布,而2010年以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目的在于消除乙肝携带者入学、就业歧视,进一步维护乙肝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教学司16号文件附件一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国家近年来致力消除乙肝歧视的目的不符,而现如今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及中国警官学校仍沿用该文件进行招生,造成乙肝携带者在入学时受到限制。当旧的文件与新的教育理念相悖时,说明现如今已经不宜再适用教学司16号文件进行招生。因此,需要对该文件进行修改,剔除乙肝携带者歧视的条款。
教学司16号文件不予录取乙肝携带者引发误解,误导大众。
根据2006年9月2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可以明确“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换言之,乙肝抗原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教学司16号文件中规定本招生办法适用的的录取专业为提前批次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及中央司法警官学校的各专业。该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申请人认为,除了特警方向的专业,不应对乙肝携带者有所限制。
目前,在我国有将近7500万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由于社会公众对于乙肝知识的不了解,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乙肝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并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他们和普通人一样,应该享有平等和尊重。教学司16号文件中不予录取乙肝携带者的规定,一方面,剥夺了乙肝群体公平竞争的机会,使乙肝携带者失去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社会也因此与大量优秀勤奋的人才失之交臂。另一方面,可能会极大程度地误导社会大众,加剧社会歧视,助长社会大众对乙肝群体的偏见,违背国家消除乙肝歧视的公共卫生目标。此举还会严重损害乙肝群体的隐私权,会导致许多乙肝携带者担心自己的隐私泄露给学校、老师、同学,进而遭受歧视。
公众同参与共监督,社会更美好。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教学司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已不符合消除乙肝歧视的目的,而申请人作为一家关注乙肝社会问题的民间公益组织,在发现上述文件不予录取乙肝携带者的相关规定可能有损乙肝携带者平等受教育权利,加剧社会群众对乙肝携带者群体的歧视后,特向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司法部三个部门提出修改建议,恳请三部门对上述提及的教学司16号文件进行审查,重新制定六所院校招生的相关政策,剔除乙肝携带者不予录取的相关规定,维护乙肝携带者平等受教育权利。
此致
国家教育部
国家司法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