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职业高校,一个禁止、一个开放,对待乙肝学生两种不同态度?益友申请信息公开追寻真相!
“公安大学说肝功能正常就可以,但那个司法警校说乙肝五项是阳性的话,是不能报的。”
近日,有网友向我们反映,同是警校,但对待乙肝携带者学生却有两种不同的态度,让网友感到疑惑。

网友通过微信向益友求助
我们根据网友提供线索到某司法警校网站查询到,身体状况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某司法警校网站公示的新生录取体检条件,乙肝携带者不合格。(图片出处网址:https://zs.cicp.edu.cn/zcfg/1735.jhtml)
事实如网友反映的一致。我们也留意到,该司法警校不接乙肝的携带者学生的依据来自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文件,文件发布时间是2003年3月11日,该司法警校网站发布时间是2015年。
同一年,发生震惊全国的“乙肝携带者周一超杀人”事件,浙江大学优秀学子周一超考上公务员,因携带“乙肝小三阳”被单位拒录愤而刺杀相关工作人员。事情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各路媒体纷纷跟踪报道,中国乙肝携带者入学、就业难的问题随之曝光,焦点在于不符合科学的政策限制。
周一超事件发生后,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对入学和就业体检政策进行修改,取消了乙肝限制,包括公务员体检,保障乙肝携带者平等入学和就业权益。同时加大对于乙肝科普的宣传,以消除社会公众对于乙肝的误解和偏见。
2006年9月,前卫生部发布《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对“共餐吃饭传播乙肝”“体液传播乙肝”等等民间错误观点进行纠正: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
2010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图片来自教育部网站
2011年2月,卫生部《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血站质量管理规范>“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上述政策,除了不可从事特警、血液制备这两个职业岗位外,其他职业并没限制,也不影响乙肝携带者入学报读各类专业,包括司法警官专业。而现在从某司法警校网站看到的招生文件条款,与上述相关政策法规起冲突,扩大了对于乙肝携带者的入学限制可能侵害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受教育权。
从社会传播方面来看,这条不合理的规定也涉嫌误导社会公众,让社会公众对乙肝产生恐惧心理,害怕与乙肝携带者相处共事。
另外,我们还在某省政府网也发现,某司法警官学校的招生体检标准,其中有一条“体检项目及合格标准”规定了一项要求:“无传染病”。

图片出处网址:https://oss.henan.gov.cn/typtfile/20240615/7ac492a40ee74670980acb03b0f945f8.pdf
传染病属于一个大范围,比较笼统,该表述也并未明确列明是哪几类传染病,到底是重大传染病比如鼠疫、霍乱类,还是囊括了所有的传染病在内?其中包括乙类传染病乙肝吗?


益友寄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
是该司法警校自己搞特殊呢?还是对相关政策法规有误解?我们带着这些疑问,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请求明确某司法警校拒收乙肝学生的文件是否具备合法性,敬请大家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