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导:
您们好!我们是一家关注肝炎问题的公益机构,2015年12月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全称为: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简称:益友爱肝公2益)。我们主要从事肝炎科普知识的宣传以及为乙肝携带者人群的权益倡导工作。
今日致信给您们,是因为我们最近接到一名保定的乙肝携带者求助,他是2024年参加了贵公司的招聘活动,他应聘岗位是工艺技术相关岗位。
他顺利通过面试,到了体检环节,他发现入职的体检项目之中,有包括国家禁止检测的项目“乙肝”。他比较担心自己可能会因此而被涮掉,他忐忑向招聘负责人咨询,可不可以不做这项?招聘负责人表示,乙肝属于入职的必检的项目。他没得选择只好按招聘负责人要求做了乙肝项目检测。
数天后,招聘有关负责人告知他体检不合格,通过他不停追问才得知,主要是因为他有乙肝,这让他感到非常的震惊。
按照法律条规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企业入职体检不得检测乙肝项目,也不得拒录乙肝携带者。因此,她认为长城汽车这番操作明显和国家有关规定背道而驰了。
目前,在我国有将近7500万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由于社会公众对于乙肝知识的不了解,社会上普遍存在着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我们深知乙肝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并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他们和普通人一样,应该享有平等和尊重。其原因如下:
一、乙肝携带者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2006年9月21日,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因此,乙肝病原携带者,并不区分“大三阳”或者是“小三阳”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二、国家高度重视乙肝携带者的相关权益和隐私保护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同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也明确指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2010年2月10日,人社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们相信,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在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定都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之所以长城汽车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可能是由于个别工作人员对于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权益的相关政策不太了解,而并非有意针对乙肝群体。我们作为一家关注乙肝群体权益的公益组织,我们希望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领导能够采取措施,纠正这种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因此,我们向贵公司相关领导提出以下的建议和请求:
1、在今后开展招聘体检活动中,长城汽车严格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就业者的相关权益,防止类似的事件再次出现。
2、希望以此为契机,长城汽车加强相关的员工培训和管理,确保每一位就业受检者的有关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最后,感谢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简单透明;廉洁自律,对腐败零容忍的核心价值观精神回馈社会。我们相信贵公司作为一家专业大型的汽车制造企业,一定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建议和请求。
我们期待贵公司的积极回应,并愿意共同合作,共同推动中国肝炎公益事业的发展,为乙肝携带者权益保护贡献力量。我们相信通过以上建议的落实,不仅能够解决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问题,还能够提升长城汽车的服务和隐私保护水平,为更多的就业者创造和谐、愉快的就业环境。
谨祝商祺!
益友爱肝公益
2026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