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全国突现“卫生部制”查乙肝健康体检表,是真政策?还是“伪造件”?

“公司体检查乙肝,想干小生意查乙肝,我昨天快崩溃了”


山东网友通过益友短视频平台求助


近日,来自山东菏泽东明的网友向我们反映,因为携带乙肝,被公司职,自己想开店做点小生意自谋出路,结果健康体检表上又被体检机构盖上“不合格”三个红色大字,最后的出路也被堵上,网友处于崩溃的边缘。


体检表图片由山东网友提供


除了山东菏泽地区,我们还收到了来自湖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和西藏等地网友的的反映,因为乙肝,无法拿到食品、公共场所服务相关从业健康证明。


体检表图片由湖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和西藏等地网友提供


我们留意到,这些地区名称为“***预防性健康检查表”的健康体检表格,均要求所有公共场所、食品药品、化妆品及供水等等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乙肝项目的筛查,部分健康体检表格的脚注为“卫生部制”。


表格图片由湖北网友提供


一、有乙肝就不健康吗?看前卫生部如何说明


20069,前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第二条指出,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第七条指出,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二、有乙肝不可从事食品行业?看卫健委如何说明


2016年,国家卫健委发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下称:《目录》),注明有6种疾病影响食品安全:1、霍乱;2、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伤寒和副伤寒;4、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5、活动性肺结核;6、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未见乙肝列入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行列。

同时,《目录》还特别对于乙肝作出详细解读: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等无血液暴露的行为,不会传播上述疾病。我委高度重视保护人民群众入学、就业等合法权益,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上述通知明确要求,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强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按照《通知》要求,《目录》也不应包括乙肝。


《目录》所列疾病将会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源性疾病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http://www.nhc.gov.cn/zwgk/jdjd/201607/afbfa49ec8ac4b7786221b4cf66a3bae.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https://www.gov.cn/zhengce/2015-04/25/content_2853643.htm


既然前卫生部早已证实乙肝在日常接触不会传播,工作和能力和正常人没有区别,可以正常参加工作,乙肝亦未在《食品安全法》所限制的疾行列之中。再加上就业体检早已禁止检测乙肝项目,而现在全国各地出现“卫生部的从业健康体检表格,要求检测乙肝,判定乙肝不合格,这不是自相矛盾了吗?


三、益友团队申请公开信息追寻真相


这张薄薄的表格,关乎万千乙肝携带者的命运,不仅是乙肝携带者健康证明的代表,也是一项基本的生存权。乙肝携带者拿不到健康证明,也就意味着仍要背负污名化的形象,无法正常在社会上谋生养家糊口,若是连最后这条自主创业做小生意的路也被堵上,那生活还有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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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验证全国各地“卫生部制”健康体检表的真实性,我们决定向国家卫健委(前卫生部)申请公开与健康体检表格有关信息,到底是上面的真政策?还是地方机构“伪造件”?我们需要追寻真相,需要有关部门还万千乙肝人群的健康清白。欢迎大家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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