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咨询疾控中心吧,哪里也不管,都没有个管的地方。”
11月10日,我们公开征集“多病共检关联身份证查询”涉乙肝问题线索,我们收到了来自山西网友的求助:乙肝携带者无法拿到食品药品从业健康证明,因此丢了工作,打电话给疾控中心也没有人管。

山西网友通过媒体联系我们求助
“本来这个应该是不查的,再说现在都打疫苗了,成人都有抗体,那艾滋病梅毒,没有抗体,没有疫苗,不查那个,查这个,真的是特别的无语了。”山西网友向我们表示,以前是不查的,但现在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乙肝这项,怀疑和“多病共检关联身份证查询”事件有关。

图片由山西网友提供
和山西网友一样,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甘肃乙肝网友也遇遭了办证被拒的困境,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做健康证明体检,医生要求必须检查乙肝五项,医生说有乙肝就不合格,不能做这个食品行业。
“这分明是不给人活路了啊!”甘肃网友也是无语,工作没有了,收入来源也断了,生活一下子就陷入困境。

图片由甘肃网友提供
确实是,无语哥来了也得服。
早在2010年,食品药品和公共场所行从业相关政策已经解除了乙肝限制。科学证明,乙肝并不属于消化道传播病种,日常接触不会传播,不影响他人健康和工作。乙肝携带者除了不能从事特警和血站血液制备这两个特殊的职业岗位之外,其他职业岗们均不受限制。

图片来自网络
现在都已经2025年了,但这种无语的闹剧竟然在专业的医学检测的机构荒唐上演。普通人不了解常识可以理解,但是作为专业的健康证明体检检测机构,专业人员不仅不了解常识,更不懂政策,这是不可原谅的,因为关系着社会公众的基本生存权益和保障。
1、法律法规允许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药品、餐饮服务行业,甲肝、戊肝则被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包含:“(一)霍乱 (二)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伤寒和副伤寒 (四)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五)活动性肺结核 (六)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也就是说,乙肝不在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之列,乙肝携带者可以取得健康证明,并上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医疗机构就业体检(办理健康证同属于就业体检范畴)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属违规行为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2011年1月30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卫办政法发[2011]14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所以,山西、甘肃某处健康体检专业检测机构不顾法律规定,不讲科学常识,层层加码为难乙肝携带者,到底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完成筛查KPI任务吗?
我们支持国家疾控部门肝炎防治工作,但对于违规违法筛查,侵犯广大乙肝携带者人群权益的行为,我们不容忍不做无语哥。11月12日,我们向山西和甘肃某地有关疾控中心寄信喊话:健康证体检滥查乙肝违规违法,你们到底管不管?

我们继续向社会公众征集“多病共检关联身份证查询”有关乙肝项目违规检测问题线索,欢迎大家积极提供,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