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关注:“中国疾控神操作,艾滋乙肝丙肝梅毒可全国查”,公益机构征集联名呼吁取消

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中心相关部门领导:


您们好!


近日获悉,中国疾控中心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多病共检专病提报系统”,将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四种传染病的确诊信息与个人身份证信息关联,实现跨地域查询。我们对此政策表示强烈关切,并认为其存在重大隐私泄露风险,可能加剧社会歧视,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郑重恳请重新评估该政策,并建议取消身份证信息与疾病确诊的直接关联。


一、该政策存在严重隐私泄露风险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要求“明确、合理的目的”。然而,当前政策将传染病确诊信息与身份证这一公民唯一法定身份证明直接绑定,且未明确限定查询主体范围和权限边界,实质上将敏感医疗数据暴露于不可控的风险之中。


从隐私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身份证作为个人最为重要且敏感的身份识别信息,与这四种疾病的确诊提示进行关联,无疑大大增加了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通过身份证查询个人传染病信息,将导致信息滥用。


二、该政策加剧社会歧视,损害群体权益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然而,该政策将传染病信息与身份证关联,实质上为歧视提供了“技术便利”。乙肝等传染病群体本就因社会偏见承受巨大心理压力,该政策若实施,将可能导致用人单位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由变相拒绝录用传染病感染者,同时在婚姻关系中加剧对乙肝等群体的孤立,部分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可能也因知晓患者传染病信息而拒绝接诊。这些后果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人人享有健康权利”的愿景背道而驰。


三、该政策并非是防控的唯一手段,不利于疾病的预防与诊疗


尽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在传染病防治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分析传染病信息”,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该政策的实施应存在目的正当性与最小原则的必要性,与身份证信息关联并非是防控传染病的“必要”措施。


从社会歧视的层面而言,艾滋、乙肝、丙肝和梅毒在社会大众的认知中,往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见和误解。乙肝群体在我国人数众多,约有 7500 万感染者,其中 80% 源于母婴传播或历史医疗感染,日常接触根本不传染,但社会上对乙肝患者的歧视现象依然广泛存在。这项政策的实施,极有可能进一步加剧这种歧视状况。当个人的疾病信息变得如此容易被查询,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轻易获取这些信息,进而对感染者产生歧视性的行为,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社会原则,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此外,从疾病防控的实际效果来看,该政策的实施可能会引发意想不到的反作用。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疾病信息将与身份证关联且可被广泛查询时,出于对隐私泄露和社会歧视的恐惧,那些潜在的感染者可能会因此而逃避检测和就医,这对于疾病的早期发现和治疗极为不利,最终反而可能影响到整体的疾病防控工作。我们原本倡导鼓励人们积极主动进行疾病检测,以实现早发现、早治疗、早控制的目标,但这一政策却可能成为阻碍,使许多人因害怕隐私曝光而选择隐瞒病情,从而加大疾病传播的风险。


综合以上多方面的考虑,我们诚恳地建议相关部门立即重新审视并取消身份证关联艾滋、乙肝、丙肝和梅毒确诊提示查询这一政策。如果为了加强疾病防控工作,确有必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和运用,我们建议可以借鉴国内外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例如采用加密技术、去标识化处理等手段,在保障个人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对疾病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同时,加大对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消除社会大众对这些疾病的误解和歧视,营造一个理解、包容、关爱的社会氛围,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最后,我们衷心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我们的建议,秉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做出最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我们也愿意随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为疾病防控工作和维护相关群体权益贡献我们的力量!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益友爱肝公益发展中心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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