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我参加了2025年广东省公务员省考。报考的是人民警察(非特警)岗位。我以优异的成绩通过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录用单位是佛山市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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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我按单位要求来到指定的医院“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标准依据公务员体检标准。在我填写表格的时候,我向体检负责人咨询填写要求,我在负责人的指导下,在既往史“急/慢性肝炎”一栏打了勾。经过体检,我的肝功能正常。
5月26日,佛山市某局让我提交过往病历资料,之后佛山市某局便通知我说,我的初检不合格。随后我提出了复检申请,但佛山市某局一直没通知我去复检,并于6月27日下午佛山市某直接告诉我,经过医院研判,依据是公务员体检通用条例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及格。
我本着对单位忠诚原则,如实向单位说明我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我也了解过国家政策,乙肝携带者可以做警察,但没想到自己的诚实却被单位直接判定“肝炎不合格”。我接受规范的治疗,肝功能一直正常。据我了解公务员体检标准,乙肝≠肝炎。考生肝功能正常即符合体检录用要求。
乙肝携带者是可以做警察的,根据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规定:乙肝携带者除了不能当兵,不能做特警,不能做血站采血相关岗位,其他行业职业均无限制,普通民警也不在限制职业范围之内。
按规定,我有二次复检机会,但是单位没有严格履行复检程序,未给我复检就直接判定我体检不合格。
因此,我认为录用单位未能正常履行公务员体检程序,其行为已涉嫌违规违法。
整个过程中,仅凭我的既往病史勾选“急/慢性肝炎”就这断定我不合格,没有给复检,之后申请的复检也没有实际进行,而是通过初检和复检两级医院讨论最终下定论。我在想,这过程中是不是医生或单位工作人员对于我既往病史的定义问题?是不是是对肝炎相关医学知识及法律法规有误解?而导致判定我体检不合格的结果。
我认为这样处理对于我来说是有失公平的,同时我也认为体检的医院医生工作不严谨、不科学。在沟通体检事务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言论之间对乙肝携带者亦有歧视之嫌。
不久后,我得知我初次体检不合格的原因是我的既往手术病历上显示我是乙型病毒性肝炎。随后,我依据公务员体检相关规定向单位进行说明,表明我是乙肝抗原携带者,并不属于慢性肝炎范畴,以往我所做的肝功能及肝脏彩超等相关检查结果都是正常的,体检中心可以检查我的肝功能相关方面进行证实。
但是很遗憾,单位通知我经过初检跟复检医院研判,只能依据我的既往病历判定我为慢性肝炎,认定我不符合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因无法对我进行相关检查,也不能出具复检结论。
因此,我认为单位对于的体检不合格的判断过于武断,显失公平。我不能接受这个结果。
我想,佛山某局和负责公务员体检事务的医院应该认认真真看一看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规定。
依据《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见附件关于“肝炎”的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公务员体检合格与否判定标准为ALT,AST和腹部彩超检查结果,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而我的初次体检结果中ALT,AST和腹部彩超检查结果都为合格。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所以我认为负责本次公务员体检事务的医院和单位直接按照我的既往病学资料认定我体检不合格,而不依据我体检中的ALT、AST生化以及腹部B超检查合格的结果,程序明显不合规 ,体检结论明显有误,缺乏相关医学、科学方面的依据。
国此,我认为相关体检的医生和佛山某局在处理我的体检流程涉嫌违反了《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使我的合法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我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向佛山市有关部门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有关部门复议审查佛山市某局对我公务员招聘体检程序涉嫌违规违法行为及相关行政不作为。
根据当事人陈述整理
写在后面:我们按小正的需求提供了援助支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乙肝携带者可从事警察职业(除特警)。虽然小正在既往病史“急慢性肝炎”一栏中勾选,但并不代表小正本次公务员体检就不合格,相关医院和录用单位仅以小正既往史就判定小正体检不合格,以及未给予小正复检,明显不符合程序,涉嫌违规违法以及就业歧视。窥一斑而知全豹,对于小正来说,不合理、不公平,对于敢于追求梦想的广大乙肝携带者群体更是一种精神上的打击。我们一起为小正打气加油。(为保护相关人员隐私,对人名信息打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