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法律服务平台涉乙肝歧视言论,益友与百名网友联名呼吁删除纠正

“乙肝要隔离治疗”“乙肝不能从事食品行业” “饮食行业可以辞退乙肝员工……”某知名互联网平台竟然充斥着大量涉嫌乙肝就业歧视言论内容(见下方截图)。


涉嫌乙肝歧视言论问题一:乙肝不能从事的工作行业: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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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乙肝歧视言论问题二:乙肝不能从事食品行业、不能就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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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乙肝歧视言论问题三:餐饮行业可以辞退得乙肝的员工、公司可调离乙肝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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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乙肝歧视言论问题四:乙肝需要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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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该平台这些说法是不正确的,没有任何依据,且相同的答案竟有5条之多,特别是最后一条,实属夸大吓人,不排除有炒作之嫌。我们认为,这些不正确的言论信息对于社会公众有很大的误导性,不仅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乙肝携带者产生偏见、歧视等不良影响,同时也伤害广大乙肝携带者的感情。


国家法律法规在2009年起均不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服务行业等等行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不得辞退乙肝病毒携带者。


法律法规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相关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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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zhengce/2015-04/25/content_2853643.htm)


我们从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可以看到有6种疾病:1、霍乱;2、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伤寒和副伤寒;4、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5、活动性肺结核;6、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乙肝并不在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范围内。


国家卫健委还特别对于乙肝作出详细解读: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等无血液暴露的行为,不会传播上述疾病。我委高度重视保护人民群众入学、就业等合法权益,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上述通知明确要求,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强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按照《通知》要求,《目录》也不应包括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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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hc.gov.cn/zwgk/jdjd/201607/afbfa49ec8ac4b7786221b4cf66a3bae.shtml)


乙肝病毒携带者通过办理健康证明,从事从事食品、公共场所服务相关职业和工作。


另外,2011年2月,《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特警不合格、民航招收飞行学生、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保留乙肝项目检测。


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了不能从事特警、血站制备两种特殊职业之外,其他行业职业均无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不仅从事食品加行业、公共场所服务相关的职业和工作,也可以从事医师、护士、教师等等职业。


我们认为,该平台作为知名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且涉及专业法律法规方面的服务,对于社会公众的影响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发表言论内容时应该严谨、专业、规范,但是出现如此之多涉乙肝歧就业歧视言论,对于广大乙肝网友,对于社会公众,对于平台本身,我认为都是一种极不负担的表现。


为了维护广大乙肝携带者平等就业环境,消除乙肝污名化影响,5月29日我们向社会公众征集联名,向平台及有关部门呼吁关注此事。


6月19日,共有150多名网友参与联名,我们就该平台涉嫌乙肝就业歧视言论问题,分别通过书面和邮件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寄出信函、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责令其整改。欢迎大家关注,欢迎各路媒体联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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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名联名-1.jpg网名联名-2.jpg(因篇幅有限,我们仅贴出部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