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赔礼道歉+1.9万,乙肝携带者胜诉!

2024年3月,小刘(化名)应聘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体检查出乙肝小三阳后遭到该公司拒录,理由是“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小刘则以该公司涉嫌乙肝就业歧视相关理由向广州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礼道歉及相关损失


一、案件事实


2024年3月12日,小刘通过BOSS 直聘应聘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PE助理工程师(机械图纸优化方向)职位岗位职责描述为:参与新产品小批量试产项目,组装设备进行试验与测试;新物料导入前的验证与测试;协助工程师对技改和优化物料的申请与领用等......


2024年3月20日,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人事向小刘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书要求原告提供三甲医院、专业体检机构的体检报告一份,体检说明中称根据公司产品特点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体检须增加“乙肝五项定性)”项目。


图片由小刘提供


小刘于2024年3月21日前往广东省第二中医院黄埔医院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小刘的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肝e抗体(Anti-HBe)、乙肝核心抗体(Anti-HBc)三项指标呈阳性,即俗称的“小三阳”。小刘将体检报告发送给了该公司人事,最后该公司相关人事答复小刘称其体检情况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取消了对小刘的录用。



图片由小刘提供


小刘被该公司拒录后就经常失眠,一度对生活失去信心,不断地想:有乙肝就不是正常人了吗?就不配工作了吗?


为了解开这些困惑,小刘通过网络联系到乙肝携带者公益组织“益友互助”寻求帮助。小刘在益友互助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对于乙肝有了新的认识,乙肝抗原携带者(包括大、小三阳)其实和正常人无异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以正常生活工作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除了“特警”“血站”这两特殊职业不可从事之外,其他职业均无限制,可以从事药、医器械生产相关业。


根据数据统计,我国现在乙肝抗原携带者约8600万人。一直以以来社会公众对于肝炎存在较深的误解,特别是针对乙肝,误认为乙肝是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因此,一些公司在招聘时会通过体检来筛选应聘者是否有乙肝,甚至有一些事业单位在公务员体检中也会偷偷检查乙肝项目。事实上,乙肝传播途径主要是血液,在日常接触中并不会传播,不影响他人健康


图片由小刘提供


因此,小刘认为,该公司之所以拒绝录用自己,是因为其体检结果显示是“乙肝小三阳”携带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因此,小刘也该公司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平等就业就业权。


在益友互助公益的协助下,小刘鼓起勇气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要求该生物公司赔礼道歉以及赔偿误工损失费+体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5年2月10日,相关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该生物公司代理人答辩称: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对接公立三甲医院、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以及各类专业体检机构等专业医疗服务平台。二、小刘不同意原告入职有合法依据。小刘提供的职位为PE 助理工程师,该职位在工作中会接触各类医疗器械产品及相关生产原料,原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第2.1.5条的规定,患有传染性和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产品的工作以及《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将乙肝五项纳入入职体检必检项目合理合法。三、本公司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四、小刘主张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小刘代理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掌握的证据开展阐述: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与传染病不同范畴,其检测健康指标与传染病检查范围均遵守卫生部的要求,国家局并未制定特效要求。国家规定入职体检指标以检测肝功能为准,除开特殊行业外,不得强制检查乙肝项目。


原告代理律师所阐述的部分文件依据由益友提供,益友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所得。


可检测乙肝项目特殊行业只有三种,一是特警,二是民航飞行员,三是血站。被告广州某生物公司(医疗器械及药品制备)并不属于特殊行业,被告强制要求原告检测乙肝项目、拒绝录用这些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侵犯原告的就业平等权利。


2025年4月27日,相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广州某生物技术公司就侵犯原告小刘平等就业权一事向小刘赔礼道歉、赔偿误工费用+体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9166.28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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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乙肝病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工作。


本案中,该公司拟招聘小刘的工作岗位不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故该生物公司在录用小刘时要求原告检测“乙肝五项”,并以小刘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小刘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写在最后:此案从小刘向益友求助到立案、决下来,得到很爱心网友的关注和支持,特别是本案代理律师劳震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我们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用行动再次向社会证明,乙肝抗原携带者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不容侵犯。同时向医药相关行业警示,行业内规定不可高于法,应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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